湖南省宗教事务局行政许可审批、非行政许可审批、涉密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一、行政许可审批项目(12项)
1、筹备设立(含重建)宗教活动场所审批
2、宗教活动场所登记
3、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范围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业网点或者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广告片等活动审批。
4、编辑、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审批。
5、在华外国人集体进行临时宗教活动地点审批。
6、外国人携带用于宗教文化学术交流的宗教文化用品入境审批。
7、邀请以其他身份入境的外国宗教教职人员讲经、讲道审批。
8、成立、变更、注销宗教团体审批。
9、编辑、印刷、出版公开发行的宗教出版物,宗教电子出版物和宗教音像制品的审批。
10、改建、扩建宗教活动场所审批。
11、举办大型宗教活动审批。
12、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举办宗教教职人员和教徒培训班审批。

 

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9项)
1、宗教团体负责人审批。
2、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国(境)外捐款审批。
3、出版、印刷、出口、发行《圣经》审批。
4、供伊斯兰教内部使用的经书、典籍等印刷品审批。
5、接受境外宗教组织和个人赠送的宗教书刊、音像制品和宣传品审批。
6、向国外派遣宗教留学生审批。
7、宗教方面的对外宣传及宗教涉外的宣传报道审批。
8、开办宗教院校初审。
9、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
 

三、湖南省宗教事务局行政执法依据

   1、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湖南省宗教事务局
      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法律依据:
     (1)、《宗教事务条例》第五条
     (2)、《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六条

   2、行政执法依据


名称 制定机关 生效时间
行政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 国务院 1994.1.31
行政法规 2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国务院 1998.10.25
行政法规 3 印刷业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1.8.2
行政法规 4 出版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2.2.1
行政法规 5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 2004.10.13
行政法规 6 宗教事务条例 国务院 2005.3.1
地方性法规 7 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 2007.1.1
部门规章 8 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国务院 1991.5.5
部门规章 9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 国务院 2005.4.21

  3、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共12项)
  1、成立、变更、注销宗教团体审批法律依据:
  (1)《宗教事务条例》第六条
  (2)《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八条
  2、筹备设立(含重建)宗教活动场所审批法律依据:
  (1)《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三条
  (2)《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三条
  3、举办大型宗教活动审批法律依据:
  (1)《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二条
  (2)《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二条
  4、编辑、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审批法律依据:
  (1)《宗教事务条例》第七条、第二十一条
  (2)《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一条
  (3)《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5、在华外国人集体进行临时宗教活动地点审批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第366项
  6、外国人携带用于宗教文化学术交流的宗教文化用品入境审批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第368号
  7、邀请以其他身份入境的外国宗教教职人员讲经、讲道审批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第369项
  8、编辑、印刷、出版公开发行的宗教出版物,宗教电子出版物和宗教音像制品的审批法律依据:
  (1)《宗教事务条例》第七条
  (2)《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一条
  (3)《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9、改建、扩建宗教活动场所审批法律依据:
       《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三条
  10、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审批法律依据:
  (1)《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五条
  (2)《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五条
  11、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范围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广告片等审批法律依据:
  (1)《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五条
  (2)《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一条
  12、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举办宗教教职人员和教徒培训班法律依据:
       《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六条
  (二)行政处罚(共10项)
   1、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
      处罚种类:撤消登记
      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条
   2、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条
   3、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处罚种类:撤销登记、没收非法财物
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一条
   4、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
      处罚种类: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 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三条、《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五条
   5、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的,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反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三条
   6、违反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四条
   7、宗教教职人员在宗教教务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
      处罚种类: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
      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五条
   8、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五条
   9、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有下列内容:
     ⑴破坏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和睦相处的;
     ⑵破坏不同宗教之间和睦以及宗教内部和睦的;
     ⑶歧视、侮辱信教公民或不信教公民的;
     ⑷宣扬宗教极端主义的;
     ⑸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行政处罚:警告 罚款 没收非法所得
     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二条
  10、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等违法活动的
     行政处罚:警告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条、《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三条
(三)其他行政行为(共2项)
   1、开办宗教院校审批
   法律依据:《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一条
   2、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审批
   法律依据:《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八条

四、 联系方式:
(1)单位全称:湖南省宗教事务局
(2)单位地址:长沙市开福区迎宾路135号
(3)邮政编码:410011
(4)联系电话:4437314(兼传真);4451194
(5)网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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